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1-16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8号)通知精神,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具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二)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三)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项目的实施对象和范围如下:
(一)实施对象:除森林高火险区内的工作人员和常住人口外,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当事人或法人(如旅游团进入的,则由旅行社负责申报,个人进入的,由当事人负责申报)。
(二)实施范围: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划定的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
六、申请材料
(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其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相关证明一式四份;
(三)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与其达成的《在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和生活用火安全防范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行程、参加人数、活动方式、用火方式、所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保管及使用方式、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和扑救措施)一式四份;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1:30,2:30—5:30)
八、办理地点
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四)活动地点地形图一式四份。
九、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本局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一、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7291661 0774-7299655
投诉电话:0774-257059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操作规范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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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属于 本职权 范围的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拟进入的高火险区的直接归属人民政府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
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 并告知向 有关单位 申请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
拟进入的高火险区的直接归属人民政府的林业局审核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
拟进入的高火险区的直接归属人民政府的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限10个工作日) |
拟进入的高火险区的直接归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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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入的高火险区的直接归属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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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 (限10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 编号:
(背面)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样板正面)编号: (说明:黑体字为空白表内容,斜体字为填写内容)
(样板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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