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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6-03


办公地址:藤县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43300

门户网站:藤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774-72900780774-7291661

传真:0774-7291671

电子邮箱:gxtxlz126.com

 

一、    内设机构

局办公室:0774-7299500

防火办:0774-7299655

林政股:0774-7299626

稽查大队:0774-7299395

营林股:0774-7299890

森林公安公局:0774-7299893

能源站:0774-7299683

调处办:0774-7299636

 

 

 

二、 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2、     实施主体:设区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需要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5、     审批条件:

(一)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二)来源合法。

6、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     审批费用:不收费

8、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有效文件;

(三)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自繁所获的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需缴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的,提交缴费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9、     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  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2、     实施主体:设区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5、     审批条件:(一)种源、原料来源合法;(二)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资金、设施;(三)具有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

6、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     审批费用: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8、     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二)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或材料;

(四)提交与申请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提交资金保障能力或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材料;

(六)提交种源或原料合法来源证明;

(七)防止野生动物逃逸、伤人以及隔离、消毒、疫病防控等安全保障措施;

(八)驯养繁殖的,提交场地布局平面图,规划建设和配备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性能、用途、结构、材质、规格等内容或者技术标准说明;

(九)驯养繁殖的,说明饲料来源或替代解决方案;

(十)驯养繁殖的,提交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十一)驯养繁殖非国家公布的养殖技术成熟可以商业性利用的种类的,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技术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饲养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每个生长周期各生长阶段的主要特点,怎样进行人工饲养,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和提高繁殖成活率的关键技术,提高生长率的主要技术,饲料或替代品来源;常见疾病、各生长阶段特有疾病防治技术;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配备的设施设备;成本核算和市场评估,收益和风险预测;所采用的养殖方式有哪些优点和不足等。

(十二)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国家一级一式三份)。

9、     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  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三

1、项目名称: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2、实施主体:设区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5、审批条件:

(一)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

(二)属于国家或地方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三)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四)来源合法。

6、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科研、观赏、试验性等为主要养殖目的的企业,提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

(五)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四

1、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

2、实施主体:设区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猎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审批条件: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6、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但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三)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四)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9、审批法定时限:特许猎捕证3个月,狞猎证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自治区本级特许猎捕证2个月(超出权限报国家局和评审,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狩猎证的承诺办结时间是20个工作日。

 

 

 

 

 

 

 

 

 

 

 

 

 

 

 

 

 

 

 

项目五

1、        项目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2、        实施主体: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具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审批对象:

除森林高火险区内的工作人员和常住人口外,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当事人或法人(如旅游团进入的,则由旅行社负责申报,个人进入的,由当事人负责申报)。

4、        审批依据: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        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二)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三)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其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相关证明一式四份

(三)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与其达成的《在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和生活用火安全防范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行程、参加人数、活动方式、用火方式、所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保管及使用方式、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和扑救措施一式四份

(四)活动地点地形图一式四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六

1、        项目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2、        实施主体: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        审批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六)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1人以上和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苗检验人员1 人以上;

(七)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晒场、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学历证书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

(六)林木种苗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各仪器设备照片;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属个人申请的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十)生产主要林木种苗的种类(属于良种的列出品种名称和良种编号)清单。

生产油茶种苗的,除提供前几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油茶采穗圃生产的,提交以下材料:

⒈油茶采穗圃位置图(110000地形图);

⒉油茶采穗圃种植图谱;

⒊生产质量承诺书。

(二)属油茶繁殖圃生产的,提交以下材料:

⒈油茶穗条来源证明(或提供与穗条生产单位签订的合同);

⒉生产质量承诺书。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七

1、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2、     实施主体:设区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从事林木种苗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     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苗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种苗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1人以上和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苗检验人员1 人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6、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     审批费用:不收费

8、     需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照片;

(三)与经营种苗种类和数量相适应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学历证书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

(六)林木种苗经营、加工、检验、贮藏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各仪器设备照片;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属个人申请的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

(九)经营林木种苗的种类清单。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试验时间除外)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试验时间除外)

 

 

 

 

项目八

1、      项目名称: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2、      实施主体:设区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4、      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5、      审批条件:

(一)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二)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但经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森检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

(三)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且具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收限检疫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二)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省内证换出省证的,提交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

(六)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须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可以当场办结)(需进行除虫等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

 

 

 

 

 

 

 

 

 

 

 

 

 

项目九

1、     项目名称:烧炭、经营木炭许可

2、     实施主体: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从事烧炭以及经营木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5、     审批条件:

(一)有合法的人工林木、竹材和采伐剩余物及木炭来源;

(二)有从事烧炭、经营木炭项目相应的资金;

(三)有与烧炭、经营木炭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四)有与烧炭、经营木炭项目相适应的设施;

(五)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6、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固定烧炭、经营木炭场所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式3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十

1、     项目名称: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2、     实施主体:设区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造纸与木材加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5、     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市、县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与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中/高密度纤维板1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胶合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旋(刨)切单板0.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二)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消耗的林木资源总量在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范围内;

(三)有与木材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6、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统一格式)和申请表(各一式两份);

2.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单位)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3.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法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4.固定木材经营(加工)场所和集材场地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一式两份);

5.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办理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旋(刨)切单板、木片、细木工板、指接板、拼接板等其他人造板经营加工的企业需提交具有林业行业咨询服务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年产10万立方米(含)以上人造板项目需提交具有甲级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专家审核;年产5万立方米(含)以上至10万立方米以下人造板项目需提交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年产3万立方米(含)以上至5万立方米以下人造板项目需提交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以上报告均为一式两份)

6.提供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9、审批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项目十一

1、     项目名称:采挖树蔸树木许可

2、     实施主体:地级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采挖树蔸树木的森林经营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

5、     审批条件:

(一)有合法的树蔸树木来源,如因更新造林地里的树蔸树木等等;

(二)属于禁挖区以外的地方。下列区域为树蔸树木禁挖区:1、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2、石山和全封的封山育林区;3、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一定区域;425度以上的山坡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易流失的其他山坡。

(三)禁止采挖属于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树木,但属于苗圃培育和更新性质的除外。

(四)采挖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树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执行。

(五)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2、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3、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以上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采挖树蔸树木申请书;

(二)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采挖的证明材料;

(三)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用途证明。

9、审批法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十二

1、     项目名称: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2、     实施主体:设区市、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5、     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以森林景观为主体的自然景观风景优美,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分值30分以上,可供人们游憩或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2.面积在8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

3.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界线明确,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

4.区位条件较好,符合全区和所在地级市森林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开发前景。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以森林景观为主体的自然景观风景优美,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分值25分以上,可供人们游憩或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2.面积在5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

3.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界线明确,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

4.区位条件较好,符合所在地级市森林旅游发展规划。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界线明确,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建立旅游项目范围内所有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

2.区位条件较好,符合森林旅游发展规划。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1)由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人提交,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文件标题:关于设立***(公园名称)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3)文件主送:自治区林业厅

(4)文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地理坐标、四界范围和经营面积,简述该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特色及保护建设情况。已开展旅游的,简要介绍近年来的旅游经营情况。

(5)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面积的划定,应充分考虑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景观的完整性和经营管理的便利性,并尽量不包含村镇等人口聚居的区域。

2.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

(2)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3)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

(4)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征得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A4纸双面印制;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写,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4.景观照片(一式1份)

(1)景观照片应编辑成规格为25cm×29cm的像册,封面和册脊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

(2)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古树名木或景观树、主要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状况,以及旅游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5.影像光盘(一式1份)。VCDDVD格式,时长8分钟以内,以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重要的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景观为主,配解说词,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

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

(1)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3)管理机构内设部门和职责分工。

(4)有关森林公园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按要求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7.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1)文件标题:关于对设立***(公园名称)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审查意见

(2)文件主送:自治区林业厅

(3)文件内容应包括:

①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所在的区域位置、经营面积、主要景观特色和保护建设(含旅游开展)情况。

②该森林公园的设立是否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③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④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否切实有效。

⑤对设立该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意见。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1)由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人提交,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文件标题:关于设立***(公园名称)市(县)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3)文件主送: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

(4)文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地理坐标、四界范围和经营面积,简述该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特色及保护建设情况。已开展旅游的,简要介绍近年来的旅游经营情况。

(5)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面积的划定,应充分考虑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景观的完整性和经营管理的便利性,并尽量不包含村镇等人口聚居的区域。

2.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

(2)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3)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

(4)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征得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A4纸双面印制;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写,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4.景观照片(一式1份)

(1)景观照片应编辑成规格为25cm×29cm的像册,封面和册脊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

(2)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古树名木或景观树、主要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状况,以及旅游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5.影像光盘(一式1份)。VCDDVD格式,时长8分钟以内,以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重要的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景观为主,配解说词,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

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

(1)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3)管理机构内设部门和职责分工。

(4)有关森林公园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按要求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7.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1)文件标题:关于对设立***(公园名称)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审查意见

(2)文件主送: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

(3)文件内容应包括:

①拟设立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园所在的区域位置、经营面积、主要景观特色和保护建设(含旅游开展)情况。

②该森林公园的设立是否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③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④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否切实有效。

⑤对设立该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园的意见。

()申请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由申请人提交,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建立旅游项目范围内所有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2)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3)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4)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旅游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5)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征得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A4纸双面印制)。

4.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9、     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  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十三

1、     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2、     实施主体: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时间两年以内、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5、     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二)经有资质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四)已签订补偿协议;

(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六)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已落实;

(七)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材料齐全;

(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但收限森林植被恢复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七、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八、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

九、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项目十四

1、     项目名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2、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除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国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5、     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二)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三)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四)材料齐全。

(五)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六)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资料。

5)、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十五

1、     项目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2、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森林、林木经营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     审批条件: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三)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国有或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五)其它特殊采伐需提供有关批文,如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十六

1、      项目名称: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

2、      实施主体: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运输木材、树蔸树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5、      审批条件:

(一)申请运输许可的木材属于经营性木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经营加工木材所必须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采伐自有林木销售的除外);

(二)木材销售者或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木材运输许可的,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运输木材的,还应提交具有木材检尺资质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林木采伐许可证;(3)育林基金征收票据;(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二)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三) 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四)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主管部门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五)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六)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海关进口票据或边境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边贸进口木材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七)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销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八)运输属于野外采挖的树蔸树木,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九)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十)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十一)属于利用伐区采伐剩余物加工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十二)属于利用加工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加工剩余物来源凭证;(3)当地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现场核报告;(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9、审批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可以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可以当场办结)

 

项目十七

1、     项目名称: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许可

2、     实施主体: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从事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5、     审批条件:

(一)有合法的树蔸树木来源;

(二)有从事树蔸树木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三)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四)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

(五)相应的从业人员

6、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书。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 非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2、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     审批条件:

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提出登记申请。

6、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     审批费用:不收费

8、     需提交的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9、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月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2、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

4、     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5、     审批条件:

(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

(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三

1、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2、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     审批条件:属于已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

6、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     审批费用:不收费

8、     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材料;

(二)出示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属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证明,属个人申请的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可当场办结)

 

 

 

 

 

 

 

 

 

 

 

项目四

1、     项目名称: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2、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

从事治沙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1号令)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治沙活动。申请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     审批条件:

(一)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二)生态公益林、国防林、母树林等特种用途林不得抵押;(三)权属清楚,无争议;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国有林木资产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国有林木资产须提供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五

1、     项目名称: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既公益林采伐审批

2、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采伐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经营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     审批条件:不能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6、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     审批费用:不收费

8、     需提交的材料:

(一)广西林木采伐申报表;

(二)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包括伐区调查设计汇总表和110000的伐区调查设计示意图。

(三)采伐受灾林木的,还必须经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相关部门会签,23张现场照片或照片复印件,以及由调查人员签名的《现场查验报告》。

(四)其它特殊采伐需提供有关批文,如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核实情况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项目六

1、     项目名称: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2、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批对象:属于依法没收或收容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

5、     审批条件:属于依法没收或收容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6、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     审批费用:不收费

8、     需提交的材料:

需填报《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处理表》(1份)

9、     审批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10、  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组织调查论证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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