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12-22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2.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情况;
3.是否按审批面积使用林地情况;
4.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
5.到期临时占用林地回收情况;
6.森林植被恢复情况;
7.毁林开垦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核实举报、社会调查等方法进行。
1.听取汇报。与检查涉及的镇林业站座谈,了解林地管理的情况。重点了解有无擅自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或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2.社会调查。了解被占地单位、村和农户补偿费用落实情况。
3.实地调查。根据被占用林地的原林地档案、林地审批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图,对检查范围内所有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地核实。对没有发生占用林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有无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和毁林开垦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专向检查;
2.开展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3.必要时联合县国土、环保、水保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制定征占用林地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下发整改通知书;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