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12-22
一、监督检查对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二)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不规范,超过审批权限滥办、错办;
(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审核;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自审批办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查和抽查相结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现场实查等督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廉政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监管,严格林木采伐审核审批手续,建立采伐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定期查验采伐许可项目。检查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签章)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证规定,造成盗伐、滥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