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12-22
一、监督检查对象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三)双方经营利用的协议;
(四)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复核查野生动物及产品运输证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采取设点巡查方式进行检查;
(二)定期检查,主要对驯养繁殖单位、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通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农贸市场和饭店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依法依规督查检查;
(二)监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定期查验许可项目。检查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签章)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取得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运输证自动失效。
(一)隐瞒、虚报或以其它非法手段取得运输证的;
(二)有效期届满的;
(三)不具备运输相应陆生野生动物所需的能力和条件的;
(四)运输涉及的事项与运输证所载内容不符的。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量少于运输证所载数量的除外。